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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選作業須知

本校  968 21 日人力資源教育處處務會議通過

本校  9733日人力資源教育處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申請資格:

(一)本校大學部各師資培育學系學年度入學師資生。

(二)本校大學二年級以上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之師資生。

(三)申請者須取得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資格,經所屬系主任同意後始得申請之。

(四)已領有教育部核發之公費及其他公立機構核發之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獎學金名額:

(一)大學部師培學系學年度入學師資生:約45名。(依教育部核定名額之50%辦理,含弱勢師資生。)

(二)大學二年級以上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約45名。(依教育部核定名額之50%辦理,含弱勢師資生。)

※各系保障名額:為兼顧各領域師資專長平衡,各系遴選參與本獎學金筆試為該系成績最優的一般生或弱勢生一名為原則。

(三)如符合(一)、(二)條件之人數未達核定名額,得開放碩、博士班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在校生申請。

(四)弱勢師資生佔教育部核定名額之50%為原則,唯錄取優先順序依照本作業須知第十項中第三款規定。

三、甄選方式及標準:

(一)本校大學部各師資培育學系學年度入學師資生。

1.由推薦甄選入學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其學科能力測驗須達全校百分等級(PR80

2)國文、英文、數學3科成績須達均標。(弱勢師資生持有證明者,其國文、英文、數學3科級分加權10%計分後達均標。)

2.由考試分發入學者,須符合以下二條件:

(1)    國文、英文、數學3科成績應達均標。(弱勢師資生持有證明者,其國文、英文、數學3科原始成績加權10%計分後達均標。)

(2)    將本校列為前12志願:

a.    將本校列為前5志願之師資生優先遴選。

b.    將本校列為前6-12志願之師資生,須經甄選後依成績高低遴選,補足剩餘名額。

3.如達(一)之1及(一)之2之(2)之a款之學生超過本校所定名額,則依下列方式進行甄選。                                                            

1)面試(以教育性向及教育基本能力為主):以通過為基本門檻。

a.教育性向自我陳述。

b.教育職業性向問答。

c.3-5位評審老師共同評分。

d.每人以不超過10分鐘為原則。

2)筆試:總分為一百分。(含國文50分、英文30分、數學20分)

3)通過面試後,依筆試成績之高低擇優錄取,分數相同時,則依序以下列成績逐一比較擇優錄取:a.國文 b.英文 c.入學時國文、英文、數學3科原始成績總和。

(二)本校大學部學年度入學師資生及大二以上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在校生,依本校所定一般師資生及弱勢師資生名額,依照本獎學金作業須知遴選。

1.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操行成績均達八十分(含)以上,且每學期各科成績均須在七十分(含)以上。

2.各系保障名額:為兼顧各領域師資專長平衡,各系遴選參與本獎學金筆試中該系成績最優的一般生或弱勢生一名為原則。

3.申請獎學金學生總數,若未超過本校所定名額,得審查其申請資格及學業成績、操行成績符合前項標準後公告之。

4.申請獎學金學生總數,若超過本校所定名額,依下列方式進行甄選。

1)第一階段:符合各項申請資格者,以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擇優篩選不超過獎學金名額2倍之學生,進行第二階段複試。

2)第二階段:

a.面試(以教育性向及教育基本能力為主):以通過為基本門檻。

a)教育性向自我陳述。

b)教育職業性向問答。

c)由3-5位評審老師共同評分。

d)每人以不超過10分鐘為原則。

b.筆試:總分為一百分。(含國文50分、英文30分、數學20分)

c.通過面試後,依筆試成績之高低擇優錄取,分數相同時,則依序以下列成績逐一比較擇優錄取:a)國文 (b)英文(c)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

(三)筆試試題類型:

1.國文:國語文綜合測驗30分,作文20分。

2.英文:測驗題30分。

3.數學:綜合測驗20

四、報名日期及方式(一律採線上登錄方式申請)

(一)線上登錄後下載申請表格經所屬系所主任同意後,送人力資源教育處學程組。

(二)申請時間:○年○月○日(○)至○月日(○)止(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須於○月○日前送達人資處、逾期不受理)。

五、公布第一階段初審通過名單:○年○月○日(○)。

六、考試日期:○年○月○日(○)(面試),○年○月日(○)(筆試)。

七、考試地點:考試前一日於人力資源教育處公告欄及主網頁公告。

八、受獎學生名單:俟教育部正式核定後公布於人力資源教育處公佈欄及主網頁。

、權利義務:

(一)依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辦理。

(二)因故延長修業年限者,不得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續領獎學金。

(三)因故休、退學者,於完成休、退學手續時起,即不得續領獎學金。

十、本計畫弱勢師資生須取得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資格,且具備下列各項條件之一:

(一)經濟弱勢:

1.持有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者。

2.持有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核定公文者。

3.入學前一年居住於離島且現仍設籍於離島滿一年(含)以上之學生,需檢具入學前

一年即已居住於離島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4.具有原住民籍學生需檢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5.身心障礙學生領有殘障手冊者。

6.父母雙亡學生。

7.下列學生持有其撫養人前一年免繳所得稅證明者:

1)單親家庭子女。

2)隔代教養家庭子女。

3)父母領有重大傷病卡者。

4)父母領有殘障手冊者。

5)農、工、漁民子女。

8.父或母為外籍之新移民者。

(二)區域弱勢:

1.教育優先區(詳細資料請至人力資源教育處網頁查詢)

2.特殊及偏遠地區(詳細資料請至人力資源教育處網頁查詢)

3.依「優質高中輔助計畫」核定受輔助地區(戶籍設籍於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九個地區之高中畢業生。

(三)以上兩類學生以經濟弱勢優先錄取,兩類學生合計符合資格人數如超過預計錄取名額則皆須參加第二階段面試及筆試。

十一、本作業須知經本校人力資源教育處處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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